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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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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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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泰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体育团体,是江苏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广大体育舞蹈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各界人士,为推广和普及体育舞蹈、促进体育舞蹈优秀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省体育舞蹈界的交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尊重和执行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章程、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址泰州市东风南路体育馆内,邮编225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组织各界群众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并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举办省和市级体育舞蹈竞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全国比赛和省比赛;

(三)协助市体育局业务部门推荐省级裁判、确定市以上比赛的裁判员名单;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舞蹈培训活动;

(五)加强体育舞蹈理论工作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六)积极发挥协会的联络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团结,广泛联系,争取得到全社会更多的支持;

(七)定期向泰州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团体会员义务的各市体育舞蹈协会,全市性的行业(产业)系统的体育舞蹈俱乐部,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爱体育舞蹈事业,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相关的入会材料;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单位有申办各类体育舞蹈比赛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协助本会的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查决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体育舞蹈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所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511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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